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国内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使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首要条件的,包含自愿决定使用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情,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任的人士来处置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使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应的法律等等。
2、裁决具备法律效力。
国内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可见,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一样,同样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要严格履行。经济纠纷在仲裁庭主持下通过调解解决的,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二审、再审等程序。
4、不公开审理。国内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预防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要紧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同意,有益于日后继续买卖上的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
仲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置,缘由如下:
1、仲裁是由仲裁庭独立进行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能干预仲裁庭;
2、仲裁委员会聘请的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专家,因为经济纠纷多涉及特殊常识范围,由专家断案更有权威,而且仲裁中处于第三人地位,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由其居中断案,更具公正性;
3、为了保证仲裁公正公平,合肥仲裁委员会对所聘任的仲裁员进行了系统规范的严格管理,以确保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遵纪守法。
因为仲裁具备上述特征,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氛围较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了广泛尊重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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