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用人脸辨别技术处置个人信息有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进步,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国互联网安全法》《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中国电商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拟定本规定。
第一条因信息处置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用人脸辨别技术处置人脸信息、处置基于人脸辨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置包含人脸信息的采集、存储、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辨别信息”。
第二条信息处置者处置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是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的行为:
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会所、娱乐场合等经营场合、公共场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脸辨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剖析;
未公开处置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置的目的、方法、范围;
基于个人赞同处置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赞同,或者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赞同;
违反信息处置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置人脸信息的目的、方法、范围等;
未采取应有些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必要手段确保其采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使得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别人提供人脸信息;
违背公序良俗处置人脸信息;
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置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人民法院认定信息处置者承担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的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状况综合考量受害人是不是为未成年人、告知赞同状况与信息处置的必要程度等原因。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置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赞同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信息处置者需要自然人赞同处置其人脸信息才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但处置人脸信息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信息处置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法需要自然人赞同处置其人脸信息的;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赞同处置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置者倡导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为应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状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置人脸信息的;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合用人脸辨别技术的;
为公共利益推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适当的范围内处置人脸信息的;
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赞同的范围内合理处置人脸信息的;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请求信息处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信息处置者倡导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此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信息处置者倡导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就其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七条多个信息处置者处置人脸信息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该自然人倡导多个信息处置者根据过错程度和导致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相应情形,该自然人倡导多个信息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信息处置者借助互联网服务处置人脸信息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
第八条信息处置者处置人脸信息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导致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倡导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含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成本。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适当的律师成本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九条自然人有证据证明信息处置者用人脸辨别技术正在推行或者马上推行侵害其隐私权或者别的人格权益的行为,不准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遭到很难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信息处置者停止有关行为的手段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具体状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辨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地区的唯一验证方法,不认可的业主或者物业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处置者使用格式条约与自然人订立合同,需要自然人授与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置人脸信息的权利,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请求确认格式条约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处置者违反约定处置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该自然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置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信息处置者以双方未对人脸信息的删除作出约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基于同一信息处置者处置人脸信息侵害自然每人格权益发生的纠纷,多个受害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当事人赞同,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四条信息处置者处置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买家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或者其他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自然人死亡后,信息处置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置人脸信息,死者的近亲属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信息处置者承担民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行。
信息处置者用人脸辨别技术处置人脸信息、处置基于人脸辨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定实行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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